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单位:
为发挥我省中小学教学名师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探索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新模式,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现将我厅研究制定的《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8日
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工作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为发挥我省中小学名师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做好省级名师工作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名师工作室是指省教育厅设立的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工作室。
第三条 名师工作室是由名师领衔、同一学科领域优秀骨干教师组成,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以鲜明的教育教学主张为纽带,集教学改革(实验)、教育科研、培养指导和成果推广于一体的名师发展共同体。
第四条 设立名师工作室的宗旨是:进一步提高我省名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引领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成长,造就一支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高层次学科教学团队,促进名师进一步成长为教育名家,为提高我省基础教育质量提供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保障。
第五条 名师工作室一般依托领衔名师所在单位(学校)设立。建设周期为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名师工作室的主要职责与任务有:
(一)提升师德修养。引导工作室团队成员成为以德施教、以德立身的楷模,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用好课堂讲坛,用好校园阵地,用自己的行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思想境界、文化素养和业务水平。
(二)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实验,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围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努力探索课堂教学新模式,推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每年开设和举办一定数量的县级以上公开课、讲座或研讨会,在全省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学科教学质量提升。
(三)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围绕教育教学改革任务和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承担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学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建设期内,每个团队成员都要积极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
(四)培养骨干教师。充分发挥名师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承担骨干教师培养和农村教师培训任务,探索在教学实践中培养骨干教师的新模式,促进我省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团队成员到农村、薄弱学校开展送培送教活动,提升农村和薄弱学校教师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五)推广教学成果。不断完善名师教学主张,总结、推广先进教学成果。开展与省外名师的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学习各地先进教育教学经验。建立工作室网站,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专业指导、研讨学习和成果交流等活动,实现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章 人员与组成
第七条 名师工作室由1名领衔名师和5-10名团队成员组成,另设一定的中青年教师研修学习流动岗位。
(一)领衔名师。由我省在职在岗的名师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成熟的教学主张;
2.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
3.坚持一线教学、教研,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较强的团结协作、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
(二)团队成员。由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省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其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优秀骨干教师组成,其中领衔名师所在单位的教师不得超过1/3。具体人员由领衔名师与符合条件优秀骨干教师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双向选择,适当考虑地域分布。
(三)研修人员。由各设区市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推荐具有培养潜质的中青年优秀教师和农村骨干教师参加工作室研修学习。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名师工作室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评审:
(一)根据省教育厅的申报通知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名师领衔申报。
(二)经所在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省教育厅推荐。
(三)省教育厅组织名师专家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在教育厅网站上公示后,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并予挂牌。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九条 省教育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名师工作室和专家工作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名师工作室业务活动经费由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领衔名师按工作计划安排使用。
第十条 名师工作室建设期间,每年为每个名师工作室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业务活动经费,用于开展有关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等活动,包括课题研究、举办讲座、跟岗学习、送培送教、学习考察、学术交流、网站建设、购买办公用品和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补贴等。
第十一条 名师工作室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名师工作室提供相应活动经费,并确保名师工作室享受不低于市级名师工作室的政策待遇,或纳入本地相关人才支持计划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各地教师进修院校和各级教研部门要为名师工作室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名师工作室的优质资源,为本地教师培训、教研工作和教学改革服务。
第十三条 领衔名师所在单位应为名师工作室提供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工作室成员所在单位要切实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在工作安排和活动时间等方面,予以支持与保障,适当减轻领衔人的工作负担。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名师工作室领导管理、统筹协调,制定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名师工作室的申报评审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福建省名师培养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名师工作室的业务指导,研究审议工作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大型学术活动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中心”负责名师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进修院校要协助“中心”做好名师工作室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将名师工作室作为本地优秀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成果推广示范的主要基地,纳入计划,组织安排相关任务和活动。
第十七条 名师工作室实行领衔名师负责制。领衔名师在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工作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经费预算,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并接受“中心”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三年建设期满后,由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合格”及以上的自动进入下一周期的工作室建设,达到“优秀”的,将予以表彰和奖励;“不合格”的撤销该工作室和领衔名师称号。
第十九条 建设周期内,由“中心”对名师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足额拨付下一年度活动经费,“不合格”的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下一年度活动经费。“中心”应将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并向工作室所在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领衔名师要组织做好本工作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送“中心”,并配合“中心”和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工作室的建设成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建立一批具有本地特色和突出优势的名师工作室,加强本地名师培养,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