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文〔2008〕3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推动福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当前,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时期,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党的十七大作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战略部署,省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了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目标。教育在人力资源强省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位置。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提高人口素质、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推动力量。新时期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于推动福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发挥教育的基础、保障、后劲和支撑作用,全面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好。
(二)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依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统筹规划、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三)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2年,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村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基本解决;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升,涌现出一批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优秀教师;教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普遍提高,形成一支能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四)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要求,大力弘扬“平凡之中的伟大追求,平静之中的满腔热血,平常之中的极强烈的责任感”的精神,以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为重点,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全面提高师德素养,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建立健全师德激励机制,定期开展人民满意“十佳教师”评选活动和教师评先评优活动,树立师德典型,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营造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到农村、边远地区为教育事业发展建功立业,对长期在农村任教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给予表彰。
(五)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坚持依法治教、从严治教,严格按照《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教师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教师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要勤恳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不敷衍塞责,不得无故停课、缺课、擅离职守,不得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教育教学造成损失。要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不侮辱、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潜心钻研业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要尊重家长,注重家校联系,定期进行家访。
(六)进一步完善师德监督考核制度。建立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监督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引导广大教师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予以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
(七)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2002 年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城市学校水平,城市、县镇、农村初中学校统一按员生比1∶13.5配备教职工;小学在校生200人以上的学校按员生比1∶19.5配备教职工,在校生31~200人的学校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在校生10~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在校生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新的编制标准执行后,前3年全省先核增6500个编制,优先用于补充农村小学紧缺学科教师,使所有农村小学都能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进一步充实农村骨干教师队伍,解决部分地方出现的骨干教师“青黄不接”问题。完善编制管理,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在册不在岗人员要限期归队或与学校脱离关系。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5年努力,基本实现农村教师结构合理,编制数、实有人数和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
(八)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根据我省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一是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各级财政对到农村学校服务的大学毕业生可实行代偿学费制度。凡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到我省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的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5年,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逐年退还学费,连续退费4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级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二是开展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采取招收初中优秀毕业生、学制5年的办学形式,定向培养专科学历的农村小学教师,毕业后须在农村小学服务5年以上。学生在学期间适当减免学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设区市财政承担。近几年,重点培养小学英语、信息技术、艺术、体育、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三是开展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通过推荐免试、免缴学费的办法,从省内高校吸引一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并在岗完成教育硕士学业。
(九)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城镇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形式,落实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省属中小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各设区市要统筹开展本辖区内县(市、区)域间的城镇学校对口支援农村学校工作。参加支教的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因支教而受到影响。各地应参照当地干部下派农村工作的补贴标准,每月给予支教教师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从2009年起,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十)改善农村教师待遇。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县(市、区)域内教师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同待遇,确保县(市、区)域内农村教师待遇不低于城镇教师待遇。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的,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适当提高农村学校(含教学点)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
四、建立健全教师交流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十一)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建立和完善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县(市、区)域内教师在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和完小(教学点)之间合理流动。同时,要组织好城区(含县级政府所在镇)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都要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
加强对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工作的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稳步推进”的原则,制订具体的教师校际交流的实施意见,明确校际交流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和办法等,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实施意见要向社会公开,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参与校际交流工作。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平稳推进、落到实处。
(十二)完善“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体制。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收归县管,以推动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对县(市、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工作,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每学年初以学校(教学点)为单位核定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核定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设置总量及其结构比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所属中小学岗位设置的具体意见,学校根据具体意见制订本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职工岗位聘用的核准,岗位聘用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兑现工资待遇。
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凡进必考、择优聘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新招聘教师的用编审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新教师招聘计划和方案,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招聘结果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公开招聘新教师考试的科目、内容和方法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与教师职业特点,使真正适合当教师的人才能够进入教师队伍。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含领导职数及人员结构比例)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内,负责本辖区所属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在学校之间的流动,并在1个月内向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核编手续;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资基金变更手续;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
(十三)大力开展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的教师培训工作。一是加强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以促进新任教师巩固专业思想,掌握教学常规,尽快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二是实施“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开展新课程背景下农村教师专业素养培训和校长办学治校能力培训,5年内对全省农村教师(校长)轮训一遍,其中省级培训教师1万名、校长1千名,设区市级培训教师3万名、校长2千名,其余由县级负责培训。继续开展高中新课程培训,确保每位高中教师都接受过高中各年级新课程内容的培训。三是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省级培养百名教学名师、千名学科教学带头人和百名名校长、千名骨干校长,并建立一批名师工作室。市、县(区)也要相应开展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形成省、市、县三级骨干教师和校长队伍,带动全省中小学教师和校长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四是实施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参加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
(十四)加强教师培训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教师培训机构的资源配置,明确任务职责,加强培训能力建设,提高为广大教师学习进修服务的水平。大力加强福建教育学院建设,强化其培训、教研的功能以及在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将福建教育学院建设成为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主要基地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研究咨询和业务指导中心。省级培训机构主要承担高中高级职称教师、高(完)中校长,以及省级骨干教师和校长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他教师、校长的继续教育任务由市、县两级教师培训机构分工负责。各设区市要重点建设1~2个市级教师培训基地,确保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要整合教师培训、教研和电教等资源,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构建集信息、培训、教科研和社区服务为一体的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开展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达标评估工作,“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20所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推动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重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专职培训教师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培训师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由专家学者、中小学一线优秀教师和专职培训教师组成的专兼结合、合理流动的高素质培训师资队伍。适当提高各级教师进修院校专任教师的高级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吸引优秀人才充实培训师资队伍。
(十五)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围绕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对课程与教学管理、课堂教学改革、评价与考试改革、学生学习质量分析与指导、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带有全局性的教育教学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研究成果引入培训课程,使培训课程和内容更加符合中小学需求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新培训模式,坚持因地制宜、以校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建立教师校本培训考核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学校在承担校本培训中的责任;充分发挥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网络等远程教育平台的作用,促进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培训的有机结合,提高培训效益。
(十六)加大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和经费投入力度。贯彻《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体系,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学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70%。把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的一项依据。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高中高级职称教师全员培训和其他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核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并落实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要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民办学校举办者也要按本校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2.5%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加强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收费规定,禁止乱收费。
六、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十七)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健全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机制,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职工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进一步落实公办学校教师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各市、县(区)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中小学教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省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建设、财政等部门对中小学教师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八)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范本,民办学校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教职工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人事代理机构代管,受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民办学校教职工档案管理、教龄和工龄计算、职务评审等工作。民办学校应参照同类公办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标准,对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实施聘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在职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十九)完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执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点来抓。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工作措施,大力营造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扎实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按照教育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在编制和人事政策上给予保障,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一)强化学校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切实建立教师管理责任体系,健全教师管理规章制度,明晰职责,落实责任。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教师队伍发生的问题要界定责任,严肃处理。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要规范学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坚持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乱收费。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经费收支的监管,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津补贴项目、提高津补贴标准。
(二十二)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双高普九”和“对县督导”的评估范围,适当提高评估权重和分值。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考察评估各地师德建设、教师资源配置、教师待遇、培训经费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实际情况,并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推进我省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提供人才支撑。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