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机关干部职工挂钩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第23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6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市教育工委、教育局关于学校安全工作要求,为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检查、谁负责”、“谁漏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挂钩学校(详见附件)
局机关干部职工挂钩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人以下简称“督查员”。若因人事变动或需要调整时,适时给予调整充实。
二、工作目标
不发生校园内和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师生死亡责任事故;不发生校内火灾、食物中毒、校舍倒塌等导致师生死亡的重大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不发生因管理不善、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和入室盗窃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不发生师生群体性到县、市、省政府和进京上访事件;不发生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集体性罢餐、罢课、绝食等社会安全类群体事件。
三、主要职责
(一)局挂钩责任领导主要职责
1.全面掌握责任片区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指导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加强对责任片区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协调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督促、指导责任片区内本局督查员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性地深入学校检查指导学校安全工作。
4.遇有灾害性天气时,深入责任片区学校检查、指导查险排险、防灾抗灾等工作。
5.配合局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做好责任片区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处理。
(二)局督查员主要职责
1.全面掌握挂钩学校安全工作现状,特别是安全隐患情况,并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及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督促学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2.检查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汛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消防应急逃生预案、各种活动的安全预案等,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3.检查指导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协调挂钩乡镇及相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4.检查督促学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总结推广基层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
5.在防御台风暴雨等特殊时期,深入挂钩学校,检查指导学校认真做好防灾抗灾工作,及时将上级及本局安全工作的紧急要求传达、通知到挂钩学校,并抓好督促落实。
6.协助挂钩责任领导处理挂钩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
7.完成挂钩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明确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是教育战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抓好学校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门的全体干部职工人人有责。每一个人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不断提高抓好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以人为本,人命关天,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承担起督促、检查、指导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使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基层,强化督查
局督查员每季度要对所挂钩乡镇中学(职校)、中心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学校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中心学校的检查应延伸到基层小学,每次抽查基层小学不少于四分之一)。发现隐患及时指导并督促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发给限期整改意见书,并督促学校制订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时抓整改;属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局挂钩责任领导和局分管领导。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填写《季度学校安全检查督查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抓整改落实并存档备查,一份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局执法检查股汇总。
(三)查危排险,靠前指挥
遇有灾害性天气时(台风、强热带风暴或长时间强降雨等,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应按照局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乡下校指导、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抗工作,尤其是检查遇有灾害性天气时学校应做的主要安全工作是否落实到位。防灾抗灾期间,应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指导学校查危排险,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直至隐患解除,防抗工作结束后,局办公室通知撤离时才能返回。
五、责任考核及追究
县局将对挂钩学校安全工作督查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视工作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一)考核小组
由局纪检组、办公室、执法检查股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内容
1.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局督查员挂钩学校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情况。
2.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3.所挂钩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的控制情况。
(三)责任追究办法
凡督查员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督查不深入,具有以下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或其他党纪政纪处分,发生重大失职、渎职者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1.检查督查员每季度下乡下校检查督查学校安全工作的记录,凡漏查学校、记录不全、马虎应付或未按规定时间送交《季度学校安全检查督查情况登记表》的;
2.抽查督查员所挂钩学校汛期工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机构、方案、措施、制度、要求等),凡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督查员又未指出并督促其整改的;
3.抽查督查员所挂钩学校开展安全整治的情况。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督查员未能及时指出并督促其整改的;
4.遇灾害性天气时,督查员无特殊情况未能按局统一部署下乡下校督查指导学校防灾抗灾或擅离岗位的;
5.督查员未按上述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工作检查,所挂钩学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6.督查员所挂钩学校发生因学校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师生非正常死亡的;
7.督查员所挂钩学校发生校园内火灾、食物中毒、校舍倒塌等导致师生死亡的安全事故;或校园内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和重伤害等刑事犯罪案件的。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局务会。
七、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